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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
主    旨: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乙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會議結論辦理。
說    明:一、依據嘉義市政府 94 年 4  月 25 日府地籍字第 09400112314  號函
              辦理。
          二、債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持憑法院通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
              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 (以下簡稱第一類謄本) ,因其非屬登記名
              義人之本人或代理人,按本部 93 年 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74840  號函釋,僅能申請第二類謄本,滋生困擾,經本部邀集
              司法院秘書處、法務部、部分縣 (市) 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
              如下:
           (一)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
                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目的之必要範圍。」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查報相關地籍資
                料,應符合上開規定。
           (二) 債權人持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申請
                第一類謄本,經依規定繳納規費後,地政事務所得予提供。上開法
                院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
                示及所需謄本種類;其謄本種類請參酌後附「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
                命債權人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清單」。地政事
                務所核發之該項謄本末尾,應有「本謄本僅供法院強制執行事件使
                用,債權人應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8、23、28  條
                規定。」之戳記。
           (三) 有關公務機關申請地籍謄本及資料是否收費事宜,請本部地政司通
                盤檢討,另案研議。
          三、檢附「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
              資料謄本清單」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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