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廢) 內政部 96.08.01 台內地字第09601163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申請書」修正
主    旨: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申請書」(如附件),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基於有關機關要求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事項日趨繁多,惟考量該等非
              涉及物權公示性之土地(建物)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建物)登記簿
              內,而為便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有關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以外與土
              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以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並提升政
              府資訊服務效率,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本部
              於 94 年 6  月 24 日訂定「土地參考資訊檔試辦作業要點」,自該
              日開始試辦。另為利各級政府機關申請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
              稱參考檔)作業之進行,並以 94 年 8  月 22 日台內地字第 09400
              70254 號函訂定上開申請書,先予敘明。
          二、因參考檔試辦作業期間屆滿,本部已以 96 年 6  月 21 日台內地字
              第0960093996  號令訂定「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並自 96 年
              7 月 11 日正式推行參考檔作業。配合該要點第 2  點第 2  項及第
              8 點第 2  項規定,爰修正上開申請書「備註欄」及填寫說明第 8
              點之內容,增訂資料提供機關於申請登錄參考檔時,應表明所登錄於
              參考檔之公示資料,確無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及因涉
              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生爭議時,由資料提供機關負責處理等事項。
          三、另參考檔之建立,為政府資訊提供另一公開之管道,惟目前對於各級
              政府機關是否將所管資訊建置於參考檔資料庫,並未予強制,故參考
              檔內之相關資訊仍待各級政府機關主動提供建置。為期發揮參考檔功
              能,貴機關如管有與土地或建物有關資訊而非屬土地登記應登記之事
              項,擬提供各機關及民眾查詢參考使用者,請多加利用參考檔作業。
              相關申請登錄參考檔之程序,請參閱本部訂定之「土地參考資訊檔作
              業要點」,並填寫本申請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隨文檢送旨揭申請書及「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各乙份。
正    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法務部、財政部、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副    本:本部營建署、資訊中心、地政司【土地登記科、地政資訊作業科、地籍科
          】(均含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