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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2.16 (90)台內營字第90825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自治規則依其他法律經中央主機關核定後發布,其發布無須再報備查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
          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
          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
          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按台南縣畸零
          地使用規則之訂定,建築法既另訂有相關程序規定,且業經本部依建築法
          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
          二七號函 (諒達) 核定,依地方制度法上揭條項除外規定既依建築法報部
          核定,其發布已無須再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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