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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本案檢舉人檢舉違建,自有選擇權,並未規定發現多家違建須一起檢舉,
又主管機關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者,本於職權即應依第 39
條處理,並不限於他區分所有權人檢舉者,始得處理
有關本市大安區行政中心洽公便民停車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疑義乙案,本會除同意財政局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箋見外,又按本市區公所提供洽公便民停車位,其目的既以服務民眾為目
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民眾係使用該停車位而支付使用對價,其性質類似於規費,與一般
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而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再者,稅捐之徵收,除需符
合稅捐法定主義外,亦應考量平等原則及實用原則等,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箋見說明
七所載,本府各機關場地,如行政中心禮堂、各區公所管理之區民活動中心或本府其他單位
之場地租借等均有收費,均繳交市庫免徵營業稅,本件如該收入性質與上開收費相同,且亦
全數繳庫,依賦稅平等原則,似無由為不同之課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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