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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九二一震災後,「需注意」之建築物經實質鑑定後,如無法補強,則屬危
險建築物,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即符合首揭之規定,如可補強,則不會
肇致危害公共安全
本件有關九二一震災後,經評定為需注意之建築物,是否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
條第三款所指「因地震、……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之規定疑案,本會
意見如下:
一、九二一震災後,經評定為「需注意」之建築物,依卷附之 貴局88.10.20北市工建字第
    八八三四八二五000號書函說明二所載,應請住戶自行委託專業技師或公會製作補強
    計畫,由此觀之,「需注意」之建築物在外觀上,並無立即之危險,惟須自行委託專業
    技師或公會作實質鑑定補強,故「需注意」之建築物經實質鑑定後,如無法補強,則屬
    危險建築物,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即符合首揭之規定,如可補強,則不會肇致危害公
    共安全,則不符合首揭規定。
二、綜上述,「需注意」之建築物,是否會肇致危害公共安全,須依具體情況決定之,唯此
    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卓處。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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