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本案起造人與所涉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建築設計委託契約書,並非 與公司代表人等訂立建築設計委託契約書,又該公司並非建築師,擅自承 攬建物設計,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應依同法第 85 條規定處罰
本件有關蘇○○君是否違反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 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如有違反,應依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罰,先予敘明。 二、本件起造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與「○○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蘇○○ 君)」及「張○○建築師(事務所)」訂立建築設計委託契約書,並非與蘇○○君(其 僅係該公司之代表人)及張○○君個人訂立建築設計委託契約書。又○○設計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並非建築師,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八十五 條規定處罰。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