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51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建管處僅以建物前案罰鍰未繳,即認定本件申請案未符合規定,恐有違反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然此舉不惟無法實質變更其原核准平面圖之效力 ,對原先認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結果亦不生實質影響,仍應職權審核之
主旨:有關補習班申請增加班舍,是否可以同址建物前因違反建築法受處分之罰鍰尚未繳清 為由,不予審查圖說或核發立案證書所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月18日北市教社字第09438611900號函。 二、按補習班核准立案後,如需增加班舍,應檢具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6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所定之各項文件,報經 貴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查本件臺北市 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向 貴局申請增加班舍,其中擬變 更平面圖及消防設備圖說業經本府工務局與消防局審查認定符合相關規定,嗣因本府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查得本件增加班舍之建物地址尚有違反建築法 之罰鍰新臺幣 6萬元未繳(來文未附處分書,經本會電話查證, 貴局承辦人表示該 行政處分相對人並非○○補習班,而係以前使用同址建物之他人),建管處指派之會 勘人員遂於共同會勘紀錄表該處意見欄中勾選本件未符合規定。 三、次按行政法上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 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 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最高行政法院90 年判字第1704號判決參照)。查本件申請案之相關圖說既經審查符合規定,除其餘應 送審查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外,似無理由不予核准其申請。 又系爭罰鍰既為85. 6.14函所為處分,其公法請求權似已罹於 5年時效而消滅(行政 程序法第 131條規定參照),應不得再為請求。是以,申請增加班舍之核准與繳納前 案違反建築法處分之罰鍰,二者之間並無實質內在關聯,如逕以前案罰鍰未繳而不予 核准,恐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 四、綜上,建管處僅以建物前案罰鍰未繳,即認定本件申請案未符合規定,其不當之處已 如上述,然此舉不惟無法實質變更其原核准平面圖之效力,對原先認定免辦變更使用 執照之結果亦不生實質影響,貴局似毋庸受其見解之拘束,仍應本於職權依法審核辦 理之。 備註:查本件函釋說明二所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6條第 1項規定,業調整條次為 第 6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並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