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中之補助費,其性質相當於損 失補助及獎勵改建,而非屬災害救助之性質,與臺北市政府九二一地震災 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中之災害救助相異,應無競合而應擇一適用之問題
主旨:有關本市松山區松○大廈重建委員會(坐落本市饒河街 199號等地下一樓至地上九樓 ,共計68戶)建築物,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結果,函請 貴局協助依臺北市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申請補助費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2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1487700號函。 二、本案係旨揭標的物因91年 331地震,經 貴局列為紅單半倒之建築物,由社會局依 3 31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規定,予以災害救助每戶新臺幣10萬元在案,而依臺 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經鑑定需拆除重 建之建築物,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於建築物拆除後,得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20 萬元,則本案建築物住戶前已領有 331地震災害救助每戶10萬元,所有權人可否依本 辦法規定,於該建築標的物拆除後,申請每戶新臺幣20萬元之補助產生爭議。 三、查本會前曾以93年 2月16日北市法二字第 09330100400號函(如附件)表示,有關「 臺北市政府九二一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中之災害救助每戶新臺幣10萬元, 係屬災害救助之性質,且其發放對象為住戶,而本辦法中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 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20萬元,其性質相當於損失 補助及獎勵改建之性質,而非屬災害救助之性質,且其補助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因此災害救助與拆除補助兩者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應無競合而應擇一適用之問題,合 先敘明。 四、經洽本府社會局表示,有關 331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係該局於91年 4年 8日 專簽 市長核定比照九二一地震之標準所訂定,因此有關災害救助每戶新臺幣10萬元 之規定,與九二一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規定之災害救助每戶新臺幣10萬元規 定性質應屬相同,則參照本會上開函釋意旨,本案建築物住戶前已領有 331地震災害 救助每戶10萬元,如建物所有權人符合本辦法第 7條第 4項規定,即可再申請新臺幣 20萬元之補助。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已於 98.10.2提升位階為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 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惟對於本件函釋之結論,尚不生影響,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