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41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辦法」草案中,規定增設之公 用停車空間,業者負有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義務,如業者未依規定取得, 主管機關以處分書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則處以怠金,應屬適法
主旨: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辦法」草案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7月10日北市工授建字第09573204300號函。 二、查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 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貴局如於旨揭辦法中,規定依該辦法增設之公用停車空間,業者負有取得本市停車 場登記證之義務,則業者未依規定取得本市停車場登記證,貴局經以處分書限定相當 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對業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以怠金,應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