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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0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48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現有巷道」須符合非為都市計畫道路、非為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非為
防火巷等要件,如為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尚須符合供公
眾通行且因時效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如欲指定建築線,更須符合一定寬度
主旨:有關本市士林區福林段 2小段○○地號等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涉及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8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09565895200號函。
  二、查有關現有巷道之定義,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現有
      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臺北市現有
      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 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之
      巷道。但不包括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及防火巷。」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第 2點:「本原則所稱現有巷道係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編有門牌,且非屬防火
      巷或防火間隔、私設通路或類似通路之道路。但基地面積較小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之
      建築基地,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綜合上開規定,可知現有巷道至少須符合非
      為都市計畫道路、非為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非為防火巷等要件;而如要認定為前開
      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尚須符合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如
      欲以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更須符合一定寬度以上之要件。
  三、故本案欲定義系爭巷道是否為現有巷道,應先判定相關事實所應適用之法規為何。如
      係為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則現有巷道僅須非都市計畫道路之巷道、私設通路、
      類似通路及防火巷即可;如係為一般性的認定,則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查明系爭巷道是否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按:依釋字第 40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既
      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
      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
      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
      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故至少應通行20年以上);而如係為面臨
      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則尚應考量該巷道之寬度是否符合規定。至於  貴局來函所述之
      有無通達合法建築、是否可供車輛通行、路面材質為何等等,均非法規所定之要件,
      似可不予考慮。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業於 101年 7月23日修正名稱
      為「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所引之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
      辦法第 3條規定,業於 101年 7月23日修正內容為「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供
      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
      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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