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0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48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現有巷道」須符合非為都市計畫道路、非為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非為 防火巷等要件,如為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尚須符合供公 眾通行且因時效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如欲指定建築線,更須符合一定寬度
主旨:有關本市士林區福林段 2小段○○地號等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涉及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8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09565895200號函。 二、查有關現有巷道之定義,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現有 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臺北市現有 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 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之 巷道。但不包括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及防火巷。」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第 2點:「本原則所稱現有巷道係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編有門牌,且非屬防火 巷或防火間隔、私設通路或類似通路之道路。但基地面積較小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之 建築基地,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綜合上開規定,可知現有巷道至少須符合非 為都市計畫道路、非為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非為防火巷等要件;而如要認定為前開 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尚須符合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如 欲以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更須符合一定寬度以上之要件。 三、故本案欲定義系爭巷道是否為現有巷道,應先判定相關事實所應適用之法規為何。如 係為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則現有巷道僅須非都市計畫道路之巷道、私設通路、 類似通路及防火巷即可;如係為一般性的認定,則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查明系爭巷道是否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按:依釋字第 40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既 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 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 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 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故至少應通行20年以上);而如係為面臨 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則尚應考量該巷道之寬度是否符合規定。至於 貴局來函所述之 有無通達合法建築、是否可供車輛通行、路面材質為何等等,均非法規所定之要件, 似可不予考慮。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業於 101年 7月23日修正名稱 為「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所引之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 辦法第 3條規定,業於 101年 7月23日修正內容為「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供 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 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