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60.08.16 台內地字第421051號代電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為辦理都市計劃道路拓寬工程疑義乙案,電復知照由
案    由:為辦理都市計劃道路拓寬工程疑義乙案,電復知照由。
說    明:一   60.05.15 建四字第一九三三五號呈悉。
          二  關於都市計劃道路拓寬工程沿線房屋,若有不願接受補償拆除者得依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
              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之規定辦理,並得向義務人徵收費用。如拆除補償費業主拒不領受
              ,而符合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者,自可依法提存又執行拆除時
              得由工程主管單位或鎮公所代業主僱工執行拆除,如遇有障礙不能排
              除或因障礙有妨害安寧秩序時,得邀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之。
          三  電復知照。
          四  副本抄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灣省警務處、台北市警察局、本部警
              政司地政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