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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890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本案擬訂內湖輕工業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所劃定之
圖說範圍為據,故如以相同方式,藉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方式,將大內
科內傳統工業區納入,並於都市計畫書載明者,似無不可
主旨:有關本市「大內科」內傳統工業區是否得以增訂適用臺北市內湖區輕工業區輔導管理
      辦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7月29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3376300號函。
  二、按查79年 8月 9日制定之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並無範圍之界定,該辦法
      第 1條本文所定之「內湖輕工業區」應係以74年 1月15日府工二字第 02522號之擬訂
      內湖輕工業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所劃定之圖說範圍為據,故如
      以相同方式,藉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方式,將大內科內傳統工業區(北勢湖工業區
      及蘆洲里工業區)納入,並於都市計畫書載明者,似無不可。
  三、另該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本會建議  貴局於政策決定前,應先與該局研商
      或洽請該局正式表示意見為宜。

備註:另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業於96年9月11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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