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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09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地區之申請個案,是否符合管制要點使用目的,而
類推適用酌量予以放寬申請,考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在不違
背細部計畫管制要點特殊需要所必要之範圍內,衡量個案地區自行認定之
主旨:為內湖區內溝里、五分里、葫州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地區內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管制要
      點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競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5月5日北市都規字第09531701600號函。
  二、關於  貴局函詢旨揭細部計畫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競合疑義案,經核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為本市一般性土地及建築物管制之基本要求,而細部計畫建
      築管制要點計畫案為基於地區之「特殊需要」所為之加強管制規定,故本會認為類此
      競合案件,似可認為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計畫案之規定,尚非牴觸上開管制規則之
      規定,而仍應加以適用,以符都市計畫之管制目的之實際需要。
  三、至於該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地區之申請個案,是否符合該管制要點之使用目的,而
      可類推適用酌量予以放寬申請,避免因過於嚴苛致生是否牴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規定之疑義,尚請  貴局本於職權,考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一般
      規定,在不違背細部計畫管制要點之特殊需要所必要之範圍內,衡量個案地區之居住
      環境維護,自行認定之。

備註:本件所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於100 年7 月22日修正名稱為「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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