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3.03 台內營字第09700303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態樣涉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須 進一步判斷有無法律競合之問題;若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 復原狀時,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裁罰之 ,但法律有特別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有處罰 與否之裁量空間
全文內容:一、查「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處理。」,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已有明文。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如確有違反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始得依都市計畫法處理;該農業區違規行為如未違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而係違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規,自難依都 市計畫法處理。又該農業區違規行為如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 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依法務部 95 年 7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50017001 號函(如附件 1-課題一部分)見解,該違規行為如屬 數行為,應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 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如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 義務,須進一步判斷有無法律競合之問題,包括特別關係、補充關係 與吸收關係,並非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處理。 二、至貴府所稱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得否免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乙 節,查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符合 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之,惟如法律 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例如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如附件 2-法務 部 94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40030084 號函參照)。是如行為 人之行為確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自仍應 依該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