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
要 旨:
本案明定擔任里長、鄰長......等職務者,均不得參選,除其確有利益衝 突而應迴避之情形外,似已侵犯上開人員之參選權利,應認為違反法令規 定而無效
關於○○○子陳情不服臺北市○○國宅社區北區管理委員會第10屆第19次委員會會議決 項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經核本案陳情人所陳情之內容,其爭點在於除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 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之外,各社區國民住宅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可否於 組織章程中增訂委員會委員候選之資格限制疑義案。 二、查補充規定第 4點之第 2項就委員會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資格規定甚為明確,惟委員 會可否經由決議增加上開補充規定所無之資格限制,補充規定並無明文。解釋上,應認 為上開補充規定第 4點之第 2項係委員會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之基本資格要求,似不 排除各社區委員會本於自治之精神,經由一定程序之決議,於組織章程中明定,並報請 貴局核定後,增訂符合情理而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之條件限制。但其明定擔任里 長、鄰長......等職務者,均不得參選,除其確有利益衝突而應迴避之情形外,似已侵 犯上開人員之參選權利,應認為違反法令規定而無效,建請予以糾正。 備註:國民住宅條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台北市補充 規定已分別於104 年1 月7 日、104 年3 月31日及108 年8 月7 日公(發)布廢止,有 關國民住宅相關處理方式依住宅法第59條規定至第62條規定辦理,併予提醒。另本件 事實涉及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