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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之代辦採購,係指代辦採購程序,是本案設計監
造契約並不當然移轉予代辦機關新工處,倘認為有將契約權責移轉予新工
處之必要時,宜依合約第 8  條第 6  款辦理契約變更
承會老松國小剝皮寮老街修復再利用工程契約移轉及修正之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
    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政府採購法第40條
    第 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依上開規定,老松國小得洽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本府工
    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辦旨揭第 2期工程採購,而老松國小仍為契約之主體,其權責並未因
    之轉移。至於卷附老松國小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採購契約
    是否可一併移轉予新工處 1節,查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之代辦採購,係指代辦採購程
    序,是前揭之設計監造契約並不當然移轉予代辦機關新工處。倘老松國小認為有將契約
    權責移轉予新工處之必要時,宜依該合約第 8條第 6款辦理契約變更。
二、另有關○建築師要求簽訂補充協議時一併修正之契約條款,係針對付款金額計算方式及
    期程所為之調整,按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其付款條件業經公告並於決標後
    訂為契約條款,除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形外,實不宜依建築師之單方請求而逕予變
    更,否則,似難謂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條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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