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本案之強制接管,係臺北市立動物園行使公法上公物管理權及公物警察權 以排除侵害,係屬公法上行政處分之性質,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建 請參考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之內容
有關臺北市立動物園陳報「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強制接管計畫」 1 案,本會意見如下: 查本案之強制接管,係臺北市立動物園行使公法上公物管理權及公物警察權以排除侵害 ,係屬公法上行政處分之性質,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建請參考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 建設接管營運辦法(如附件)第 3條之內容,於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 強制接管計畫增列四(一)有強制接管必要時,應作成行政處分,以書面載明必要事項,通 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並公告之。其餘項次遞增。 備註:本簽見提及之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於95年5月24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