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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19 北市法二字第9020176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本案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關之法律效
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惟該協調會議
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力
主旨:有關「天母次幹管工程第二標」遭○○大廈住戶質疑損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三月五日北市工衛字第九○二○○○二六○○號函。
  二、查行政法上並無定義明確或具法定內涵之「證據保全原則」。所謂證據保全,一般係
      與由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而為之保全程序有關,本件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
      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關之法律效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
      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惟該協調會議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
      力。
  三、本件倘確有交通及安全等需求,則在衡其公益是否已大於私益後,仍可由 貴機關本
      於職權積極協調酌處。
  四、另本件原協調結論保持原狀之目的,當在保全證據,則如 貴局擬拆除工作井上之物
      品,建請事先錄影或拍照存證之後再行拆除,以達保全證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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