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3.25 台內營字第09100824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請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及行政程序法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 前,除法規 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另如係基於行政 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 關規定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 效問題無涉。 (詳見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七號令參照 ) 。准此,本案之催繳性質,應就個案性質分別判斷之,如為依工程受益 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者,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自當適用執行期間 之規定,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問題無涉;如為已經催繳卻未依前揭條例規 定移送法院 (或行政執行署) 強制執行,而再次催繳者,當為「重複處置 」,而非行政處分,應注意民法第一百三十條有關時效視為不中斷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