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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8.17 台內營字第09601249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
全文內容:一、按「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受益範圍
              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
              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
              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分為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3  項所明定;本案請逕依
              前述規定變更繳納義務人為買受人或繼承人。
          二、至有關公示送達郵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至第 82 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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