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10.18 台內營字第09608064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函詢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處共同行為人罰鍰額度基準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按「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區域計畫 法第 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定有裁處罰鍰之最高額( 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惟其對於數人共同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義 務之處罰,並非設有罰鍰上限而「由數行為人共同分擔」之規定。準 此,本案如認定行為人共同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且均有故意或過失 時,應分別依其情節輕重各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於 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裁量處罰之。(法務部 96 年 9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60031856 號書函參照,詳附件) 二、另有關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規定,前揭法務部 書函並有詳釋。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黃○○委託廖○○整地,後者則雇 用挖土機司機張○○執事等事實,是否屬共同實施之行為人,併請 貴府參照其意見本於職權依法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