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10.31 台內中營字第09400867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惟其處分係於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後始確 定,則其處分對象應為何等疑義
主 旨: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惟其處分係於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後始確 定,則其處分對象應為何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工務局 94 年 8 月 23 日北市工建字第 09453688000 號 函辦理。 二、案經函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94 年 9 月 9 日經中三字第 0940085 6400 號書函略以:「……查公司雖變更名稱及負責人,其法人人格 並不受影響,仍可對更名後之公司繼續依法執行」。旨揭處分對象請 依上開函示辦理。 三、至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隨營造業主管機關之移轉 (營造業跨縣市變 更營業地址) ,相關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應移轉各該主管機關繼續進 行乙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 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 件。」。故請喪失管轄權時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 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9 日 經中三字第 09400856400 號 主 旨:貴室函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等規定,惟其處分於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 後始確定,則其處分對象應為何者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94 年 9 月 5 日台內中營字第 0943580526 號書函。 二、查公司雖變更名稱及負責人,其法人人格並不受影響,仍可對更名後 之公司繼續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