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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本案須重行依裁罰基準規定為第一次之裁罰,而對執行成效有所影響,就
此部分,如同一場所反覆被查獲有賭博電玩之情形時,似可再行援引都市
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裁罰
有關查獲賭博電玩(網咖)案件,既有專法就此等行為為規範,似以專法專罰為宜。惟
若該等行為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或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為裁罰,如遇商
號一再變更負責人情形時,依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十三號
判決:「按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
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
,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之意旨,須重行依裁罰基準規定為第一次之裁罰
,而對執行成效有所影響。就此部分,如同一場所反覆被查獲有賭博電玩之情形時,似可再
行援引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裁罰。
附錄
    有關本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北市警行字第○九二四三○八一四○○號函函請本
會就資訊休閒服務業經營賭博處分表示意見案,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九十二年五月四日簽
陳  市長就類此案件移請本市商業管理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予以裁罰,嗣後於七月三
十一日經市長裁示類此案件仍依都市計畫法辦理,屆滿三個月後再行檢討。因而有關此類資
訊休閒服務業經營賭博處分應適用之裁罰法規,究應持現狀依都市計畫法予以裁罰或回歸專
法予以處罰,本組謹初步研擬二種意見如下:
一、甲案:為貫徹本府掃蕩色情、毒品及賭博性電動玩具行業,應依正俗專案內容執行,以
    維持本府一貫之執行慣例,亦即維持現況由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予以裁罰。
二、乙案:依法律適用基本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回歸專業法規處罰,而執行單
    位改由本市商業管理處執行。
    茲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違規種類分別說明:
  (一)涉及賭博以外之違規事項:
        1.例如,違反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
          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處行為人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2.故其處罰方式可分為三階段:
         (1)第一階段先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文書中應載明不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2)屆期未改善,第二階段除處罰鍰外,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以怠金。
         (3)屆期仍未改善,第三階段除處罰鍰外,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直接強制執行
            斷水斷電。
        3.雖非依都市計畫法處罰,仍建議提正俗專案報告執行情形。
        4.違規場所比照正俗專案列管一年。
        5.應配合修正正俗專案工作方案或相關之裁罰基準。
  (二)涉及賭博之違規事項:
        1.例如,違反該條例第十四條之事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2.故其處罰方式,仍維持二階段處理:
         (1)第一階段先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文書中應載明不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涉及賭博者,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2)屆期未改善者,第二階段除再處罰鍰外,另為考量情況急迫,且為達成執行目
            的,逕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斷水斷電。
        3.雖非依都市計劃法處罰,仍建議提正俗專案報告執行情形。
        4.違規場所依正俗專案列管一年。
        5.配合修正正俗專案工作方案或相關之裁罰基準。
三、上述兩案之衝擊評估:
    甲案:(一)符合本府以往執行慣例,亦即仍由都市發展局主政,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
                定予以處罰。
          (二)惟最高行政法院已著有判例(九十年臺非字第二七六號),因而應依專法
                處罰,如本府仍循往例依都市計畫法處罰,恐原處分有撤銷之虞。
    乙案:(一)符合法律通用原則,且最高法院已著有相關判例可資依循,日後如有行政
                救濟案件,獲得行政法院支持機率提高。
          (二)與本府處理之行政慣例未盡相符,亦即資訊休閒服務業賭博案件之主政單
                位改由本市商業管理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至於
                其他正俗專案應執行之事項仍由都市發展局負責。
備註:簽見所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業於96年 1月10日修正名稱為「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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