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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5.03.14 消署危字第0950004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3 條適用疑義
主    旨:所詢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3 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3  月 2  日南市消預字第 09500019010  號函。
          二、旨揭所詢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 13 條適用疑義
              ,說明如下:
          (一)有關對加油站施放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沖天炮)之行為,究否違
                反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查上述條文規定略以
                :加油站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基此,對加油站施放沖
                天炮,顯屬違反前開規定之行為。
          (二)有關行為人同一行為違反管理條例第 13 條及第 15 條之禁止規定
                適法疑義,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從一重罰,即按違反管理條
                例第 13 條規定予以處分。
          (三)另所詢上開案件發生於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應依何法令裁處乙節
                ,查前開條例公布施行前,燃放一般爆竹煙火之行為,消防主管之
                相關法令並無禁止或限制燃放之規定;惟似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第 4  款之嫌,另按同法第 31 條規定,已罹於時效,並
                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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