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5.12.06 消署危字第09500286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查察液化石油氣違規情事執行事宜
主 旨:有關加強查察液化石油氣違規情事及定期公布處分名單之建議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協會 95 年 11 月 23 日(95)臺液協字第 038 號函。 二、各級消防機關對於灌裝液化石油氣逾期容器等違規情事之查緝工作, 均積極執行,如查獲具體事證,即依法處分,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至有關定期公布違規灌裝及販 售逾期容器之分裝場及瓦斯行名單一節,查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公布違規者姓名係屬行政罰之處分,應以法律定之。 貴會 建議事項,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惟本署及縣市消防局針對履次違規 者,將持續加強查察,以杜絕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