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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5.10.18 消署危字第09516004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之查察取締事宜
主    旨:有關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之查察取締事宜案,請依說明事項落實執行,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時序入秋,民眾使用液化石油氣等能源較為頻繁,為提醒消費者注意
              使用安全及提升各級液化石油氣業者安全意識,請依法規與權責持續
              落實辦理消防查察及宣導事宜。如查獲違規情事,即依法處置,並應
              注意程序之合法、完整,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本案除依相關法規及職權積極辦理外,並請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查獲灌裝逾期容器者,除分裝場應予舉發外,
                送驗該容器之瓦斯行併須予以處分。
          (二)如於轄區查獲其他縣市業者之違規情事者,依行政罰法第 29 條、
                第 31 條規定意旨,原則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即查獲之消防局
                ),或由各該管轄機關議定之,惟應保全相關違規事證。
          (三)對於屢次違規之業者,如涉及同一違規事項時,請依「各級消防主
                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所定之表八「違
                反消防法第 15 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規定之裁處基準表」,視違規情形之嚴重程度,必要時得
                予以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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