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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8.0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為搶救災害,並防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依地方制度第 18 條,
訂定相關停課、停止辦公要點或本於職權逕行決定並通報所屬各機學校及
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辦公、上課,補中央立法不足,應屬可行
有關本府因緊急停電、交通臨時中斷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本府可否逕行通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停止辦公、上課,又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可否比
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逕行依照第三點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決定並通報乙案,為預防及搶救災害,宜在災害發生時(後),適時停
止辦公及上課,以減少財物損失。惟災害並不限於天然災害,行政院僅就颱風、地震及洪水
造成之天然災害,訂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該要點於天然災害以
外災害發生時,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未有所規定,顯屬立法之疏漏。本府為搶救災害,
並防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依地方制度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一款第二目:「直轄市組
織之設立及管理」「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之規定,訂定規定相關停課、停止辦公
要點或本於職權逕行決定並通報本府所屬各機學校及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辦公、上課
,既符地方自治體制,亦補中央立法不足,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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