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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10.02 內授消字第09708239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漁工,應負對其之管理、安置責任,故颱風期間如無促
其離去警戒區域,拒絕其上岸安置者,則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
定予以處罰
主    旨︰所詢漁船船主拒絕大陸漁工於颱風期間上岸安置,得否依災害防救法予以
          裁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轉交  貴府 97 年 8  月 12 日北府消管
              字第 0970025900 號函辦理。
          二、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
              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規定觀之,係課以僱用大
              陸漁工之船主管理責任及安置保護之義務,船主有促成大陸漁工依災
              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離去警戒區域之義務;如有違反
              則屬未盡行政法上防止之義務,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行政罰法第 10 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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