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10.02 內授消字第09708239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漁工,應負對其之管理、安置責任,故颱風期間如無促 其離去警戒區域,拒絕其上岸安置者,則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 定予以處罰
主 旨︰所詢漁船船主拒絕大陸漁工於颱風期間上岸安置,得否依災害防救法予以 裁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轉交 貴府 97 年 8 月 12 日北府消管 字第 0970025900 號函辦理。 二、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 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規定觀之,係課以僱用大 陸漁工之船主管理責任及安置保護之義務,船主有促成大陸漁工依災 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離去警戒區域之義務;如有違反 則屬未盡行政法上防止之義務,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行政罰法第 10 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