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2.02 (90)台工程訴字第900036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期間及機關異議處理期間之計算方式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期間及機關異議處理期間之計算方式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辦理。 二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日起」、「決標 日起」、同條第二項所稱「自收受異議之日起」、第七十六條所稱「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 接獲通知之日起」、同條第二項所稱「收受異議之日起」及「收受異 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於計算廠商異議、申訴期間及機關異議處理期間時,當日均不 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