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7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本案選手住宿飯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要難謂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 應、藝術品、秘密諮詢或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情形,故非合於政府採 購法規定,自不許該處依據該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為 貴局所屬臺北市體育處(以下簡稱該處)辦理「二○○四FIFA世界盃五人制足 球錦標賽選手村招標」擬改以議價作業方式辦理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本件前經 貴局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召開「二○○四FIFA世界盃五人制足球錦 標賽有關選手村招標案會議」,會中決議:「本案請市立體育場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今該處認為如依前開規定採公開客觀評選方式招標,確有窒礙難行之處,遂擬依同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 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惟選手住宿飯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 要難謂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或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情 形,故本件即非合於前揭規定,自不許該處依據前揭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三、惟因該錦標賽即將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開始舉辦,如經公開客觀評選方式招標恐 延誤賽程,且本件業經國際足球總會來臺訪視後,指定國內某四家飯店作為選手住宿飯 店在案,故得否改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建請加會本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