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文件由外國政府公証,如直接送交我方,礙於距離及國情,我方較不容易 分辨外國政府公證之真偽,故一般契約乃要求以該公証文件再經中華民國 駐外機構認證,以節省我方查證之心力
有關北投線空中纜車招標文件釋疑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案釋疑內容第二點,擬將廠商出具業績證明文件由「須經該國公証“並”經中華民國 駐外機構認證」,修改為「須經該國公証“或”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經查,文 件由外國政府公証,如直接送交我方,礙於距離及國情,我方較不容易分辨外國政府公 證之真偽,故一般契約乃要求以該公証文件再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節省我方查 證之心力。本案如主辦機關對外國政府公證之文件無查證上之困難,則將招標文件修改 為「須經該國公証“或”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本會無意見。 二、又「公証」係必須查核文件內容之真實性,而「認證」則只認定文件「簽名」之真正, 對於文件「內容」之真實性則不予查核,故若改為「或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是 否因此無法確認其文件內容之真實性而易引起爭議,宜建請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