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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8.1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本案主管機關所擬方案顯然涉及「稅捐規避」,為避免臺北市政府不慎幫
助短漏稅捐,造成該君與市府共同不法,即為確保雙方權益,建議不宜以
收件日為簽約日
有關楊○○君對於捐贈土地是否能考量核定日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  貴局辦理道路土地捐贈作業流程除符合民法第四○六條之規定,並已成行政慣例,
    基於合法性考量,似不宜因楊○○君之個案而通盤改變合於法律規定之作業流程,謹先
    陳明。
二、本件雖捐贈人與受贈人似得以雙方之合意,將捐贈契約之成立及生效日期追溯至捐贈人
    要約之日(即收件日),如純就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而論,雖無不可之處。惟就本
    府向來之行政慣例與前開道路土地捐贈作業流程觀之,則  貴局所擬方案顯然涉及「稅
    捐規避」(請參照陳清秀著,稅法總論,九十年十月第二版,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三一頁
    ;第二三六頁至第二四四頁),為避免本府不慎幫助楊○○君短漏稅捐,造成楊君與本
    府共同不法,即為確保本府與楊君權益,本會建議不宜以收件日為簽約日。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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