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0.01.19 台財稅字第09004504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法務部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需要,函請各稅捐稽徵機關 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時,得逕予提供,毌須逐案報部核准
主 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事件之需要,函請各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 納稅等資料時,得逕予提供,毌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 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八九行執一 字第○○九三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