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5.03.22 台財稅字第095045136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 稽徵文書應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
主 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乙案,請參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 諮詢委員會第 70 次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1.16 行執一字第 0956000027 號函 全文內容: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70 次會議紀錄節本一份供參。 附件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70 次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 決議:原則上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惟依行政程 序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即列全體董 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另移送機關亦得 依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 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代行董事長職權,並向臨時管理人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