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1.05.20 台財稅字第09104516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輔導函之送達日期其適用優惠稅率之請求可比照 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全文內容: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無 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 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 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法院拍賣土 地,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已依上述規定合法送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 請者,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之期限, 無從起算,自不生逾期申請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 效果。次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 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亦 經法務部 90/03/22 法九十令字第 008617 號令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