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3.01.05 台財稅字第092045786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主 旨: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 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 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 書。」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