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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3.01.05 台財稅字第092045786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主    旨: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
          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
          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
          書。」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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