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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6.11.27 台財稅字第0960455972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評價委員
          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款中有關直轄市之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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