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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3.12.23 台財稅字第093045678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本部 86 年 7  月 24 日台財稅第 861905780  號函補充規定
主    旨:有關本部 86 年 7  月 24 日台財稅第 861905780  號函之適用,補充如
          說明情形。
說    明:二、贈與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未受償部分,固符合「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之要件,惟判斷「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並不以移送強制執行取具
              債權憑證為必要,如經查贈與人已無任何財產,應即依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三、又贈與人有財產但不足清償全部稅款者,於逾繳納期限未繳時,依一
              般強制執行所需時間估算,俟執行完畢再就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課徵,
              如無逾核課期間之虞時,可俟執行完畢後,再就實際差額部分對受贈
              人課徵,以簡化稽徵手續;惟如有逾核課期間之虞時,應先行就差額
              部分估算對受贈人課徵,俟執行完竣,再就實際不足金額與估算金額
              之差額部分,對受贈人辦理退補稅,但補稅仍須受核課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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