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3.08.03 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
全文內容: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 受五年期間之限制。營業人如仍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 證,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