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4.04.25 台財關字第09400128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財政部不宜核定海關得提供資料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主 旨:本部宜否依關稅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核定海關得提供智慧 財產權利人有關涉嫌侵權貨物運送方面之資訊乙案。 說 明:二、查進出口貨物涉有侵權嫌疑案件,海關如未將貨物運送資料提供予權 利人,尚不致妨礙權利人提出刑事告訴。況海關持有之進出口人貨物 運送相關資料,非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4 條 (編者註:本辦法已於 95 年 3 月 20 日發布廢止,應改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經衡酌關稅法 第 12 條之立法說明,並參據司法院釋字第 293 號解釋有關憲法保 障人民「隱私權」基本權利之意旨,尚不宜由本部核定海關得提供相 關資料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