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3.01.27 台財稅字第09204578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存款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期間,被查獲 違規,是否得以免罰乙案
主 旨:關於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存款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期間,被查獲 違規,是否得以免罰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南縣稅消 字第○九二○一一四三○五號函暨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十 一月四日桃稅法字第○九二○○一七八五九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發扣押命令禁止 債務人 (即欠稅人) 收取,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者,應僅為行 政執行之程序,而稽徵機關於收取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後,僅有 逕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金錢債權之權利,至納稅義務人並未在存款遭 扣押當時即喪失存款所有權,故於行政執行處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 款前,納稅義務人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本案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 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處發扣押命令,於該處未收取存款前, 該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