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88.09.07 台財稅字第8819417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娛樂稅徵收率應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
主 旨:有關各縣(市)政府擬訂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及徵收 率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乙節,請依說明辦理。 說 明:查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 得 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 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 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第二 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有關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 細則之制定,依房屋稅條例第二十四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娛樂 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擬訂,送本部備案或核備,故徵收細則依 照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自治規則,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報部備 案或核備,並發布或下達,即完成法定程序。至於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徵收率,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娛樂稅法第 六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報本部備案或核 備,故該徵收率係屬自治條例,應送經地方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據以 實施。惟各縣(市)政府如將徵收率訂於徵收細則條文中,則該徵收細則 仍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始可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