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88.11.02 台財融字第887677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之說明
主 旨:關於 貴公會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惠請參酌本部意見暨 貴公會八十六年一月 九日全授字○○六二號函修正後自行發布,以為會員之自律規範,並副知 本部。原「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於上開準則發布之日停止適用。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全授字○二二○號函。 二 貴 公會所提前揭授信準則,請參酌左列各點予以補充: (一) 徵信調查除對借戶之償債能力、信用條件及展望等加以評估外,其 資金之需求性首應具備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目前銀行授信實 務較側重擔保品之取得,對資金用途必要性之徵信原理,較未充分 辦理,一旦市場經濟不穩定,易使財務結構不健全之企業週轉失靈 ,影響銀行之授信資產品質。故宜將借戶資金用途之正當性、合理 性及必要性列入準則中,俾以導正。 (二) 有關會員於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會員互惠上應盡之義務,尤其是保 密責任,宜訂定自律規範,俾確保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均遵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另有關覆審追蹤,宜參照中央 銀行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補充。 (三) 本部及中央銀行所發布有關風險管理之重要法規、函釋 (如對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及投資等集中風險之行政指導及訂定銀行辦理 以股票質押放款之自律規範等) 以及對消費者保護有關之函令、方 案、範本 (如本部所擬之八十八年消費者保護方案連帶保證制度) ,宜擇要以指導原則方式訂入授信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