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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88.11.02 台財融字第887677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之說明
主    旨:關於  貴公會研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惠請參酌本部意見暨  貴公會八十六年一月
          九日全授字○○六二號函修正後自行發布,以為會員之自律規範,並副知
          本部。原「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於上開準則發布之日停止適用。請  查
          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全授字○二二○號函。
          二  貴  公會所提前揭授信準則,請參酌左列各點予以補充:
           (一) 徵信調查除對借戶之償債能力、信用條件及展望等加以評估外,其
                資金之需求性首應具備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目前銀行授信實
                務較側重擔保品之取得,對資金用途必要性之徵信原理,較未充分
                辦理,一旦市場經濟不穩定,易使財務結構不健全之企業週轉失靈
                ,影響銀行之授信資產品質。故宜將借戶資金用途之正當性、合理
                性及必要性列入準則中,俾以導正。
           (二) 有關會員於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會員互惠上應盡之義務,尤其是保
                密責任,宜訂定自律規範,俾確保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均遵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另有關覆審追蹤,宜參照中央
                銀行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補充。
           (三) 本部及中央銀行所發布有關風險管理之重要法規、函釋 (如對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及投資等集中風險之行政指導及訂定銀行辦理
                以股票質押放款之自律規範等) 以及對消費者保護有關之函令、方
                案、範本 (如本部所擬之八十八年消費者保護方案連帶保證制度)
                ,宜擇要以指導原則方式訂入授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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