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3.01.27 台財融(四)字第09240013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應切實辦理事項
主 旨:為健全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發展,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 應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轉知辦理上開業務之各金融機構查照辦理。 說 明:一、邇來發現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屢見缺失事項,包括 (一 ) 發卡及核給信用額度浮濫,未落實徵授信程序; (二) 核發學生申 請人信用卡及現金卡,未依規定辦理; (三) 非法將客戶資料外洩; (四)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機制不當,有礙健全經營 (例如 資訊系統檢核及內部控管程序不當,導致客戶超額異常提領) ; (五 ) 金融機構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客戶權益受損 (例如誤植客戶信用資 料,影響客戶信用紀錄) ; (六) 委外作業事項未依規定辦理,影響 客戶權益; (七) 廣告有誇大不實、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八) 金融 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未確實依自律公約之規定辦理等各類缺失。 二、為健全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辦理信用卡、 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應就前述常見缺失事項,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 及法規遵循機制,並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以有效防 杜類此案件之發生。 三、本部對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所發生之缺失事項,將視 情節輕重,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違反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