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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15 金管銀(四)字第096001692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 93 年 11 月
23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38011932 號函限制事項
主    旨:所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本會 93
          年 11 月 23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38011932 號函限制事項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行 95 年 11 月 3  日台新總金流字第 09500003841  號函、95
              年 12 月 21 日台新總金流字第 09500004350  號函及 96 年 1  月
              22  日台新總經營字第 09600000172  號函。
          二、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得不受本會旨揭
              函令限制,惟除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銀行法」及「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作發行對象限於大專院校。
          (二)銀行應尊重學生意願由其自由選擇是否申請附加現金儲值功能之學
                生身分功能卡片(未滿 20 歲者尚須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三)銀行不得因發行現金儲值卡取得學生資料,而對該等學生進行信用
                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等其他金融商品之行銷或為共同行銷。
正    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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