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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10.04 (85)局資字第353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機構對員工之人事資料管理運用是否須當事人書面同
意問題
主    旨:為『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貴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
          構對員工之人事資料管理運用,可否依該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不須
          當事人書面同意』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台財人八五○五六五七一六號函。
          二  按貴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對員工人事資料之管理運用,係為人才
              選用之基礎,並僅提供人事決策之參考,已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略以) :「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無必須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文字。
          三  至關於「可否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不須當事人書面同意」
              一節,若就法規解釋與適用上尚有疑義,可依「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洽詢法務部,並請將相關結果副知本局,
              俾便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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