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86.05.06 台財融字第866208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釋義
主 旨:有關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法86律決○○九八四號函暨三月八日 法 86 律決○六五七五號函辦理,並復貴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十 五年十月三十日 (86) 中總管字第四二四九號函。 二 有關銀行依據本部八十三年五月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三二一四二六○三 號函、銀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及個 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等規定,提供於款餘額等資料予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與同業交換徵信資料乙節,此係屬蒐之特定目 的 (如授信業務管理) 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與該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尚無不合,非必要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惟如逾越其蒐集之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者,則須符合同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三 又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一一六五○二四號函,有 關金融機構應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備查之規定,係依據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具體化表現,故銀行依上開規定而對相 關授信限制對象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之行為,符合該法第十八條 第五款之情形,而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