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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87.04.16 台財融字第870923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金融業對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範之同一關係人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
免徵提當事人同意書
主    旨:關於  貴會建議金融業對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範之「同一關係人」為
          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得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
          第五款之範圍,免徵提當事人同意書乙案,請依本部金融局八十五年十二
          月十七日台融局 (一) 第八五五五六八八一號函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全授字第○四五九號函。
          二  檢附本部金融局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融局 (一) 第八五五五六八
              八一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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