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89.01.14 台財融字第897011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銀行辦理往來廠商員工開立薪資轉帳活儲戶,免向聯合徵信中心或內政部 戶役司之遺失身分證通報系統查詢
主 旨:關於建議銀行辦理往來廠商之員工開立薪資轉帳活儲存款戶時,准予免向 聯合徵信中心或內政部戶役司之遺失身分證通報系統進行查詢一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單位。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全一字第一七二○號函。 二 如銀行往來廠商為合法登記者,並可自行核對員工身分及證明薪資之 合理性,銀行可免依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五五六 一四號函規定,進行查詢。 (註: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五五六一四號函,請參閱八十八年 十月號第十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