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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保險司 90.03.12 台保司(七)字第08907125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業務,係屬政策性保險,不適用公權力
相關規定,故非屬公權力行使
全文內容: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政策性保險,其目標在經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
              責任保險,俾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被保險人受賠償請
              求時,保險人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與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
              害人之損失獲得合理之基本補償,實現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維護道路
              交通安全與秩序,保障行人之安全與權益。由前揭立法意旨可知本保
              險之性質為責任保險;故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編按:本條刪
              除)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例如自行碰撞樹木、橋墩
              等),因並無對造汽車責任問題,因此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該駕駛人如有加強保障之必要,可自行加保附加險。前揭細則規定
              僅係將該法立法意旨明文,非  台端所謂違反憲法或中央法規標準法
              。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國家賠償之成立,以「行使公權
              力」為前提要件,而所謂「公權力」之意義,不包括私經濟作用,次
              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章規定,可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當事人間
              存在之權利義務,繫於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成立之保險契約,而該保險
              契約之成立屬私經濟行為,綜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文,保險人辦
              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非所謂之公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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